CQ-BG8LTU 我昨天参加了重庆无线电协会组织的一个培训。 现在异地射台这个需要各地地方政策和系统跟进,地方的无线管理机构暂无法受理异地设台申请。 通信范围这个限制目前已经取消,同时最近一次我的A类电台申请变更,表格里面已经没有通信范围的内容。
y010204025 前两天刚在苏州这边办完执照,A证。 这边通信范围分两类:省内、省际或涉外。 我自己是这么理解的,省内,基本上就只能在江苏发射。 省际或涉外:其实就是指全国范围内了,当然边境省份信号是可能到国外的。 当你在同一个业余无线电分区内发射,其实比如说4区,基本上可以直接在江苏、山东和上海进行通联发射。 如果是到了浙江、福建或者江西,需要在自己呼号前加上对应的分区。比如说B5/BA4RTS,这样才叫异地发射。
Ken y010204025 后面两行可能说得不太准确。 按照新版管理办法的属地管理原则,属地是按省而非分区,所以同分区内的跨省也属于异地。 新版管理办法给出的呼号管理规定附件已不要求使用前缀,但旧版呼号规定貌似也没有被明文废除。不过,考虑到新旧版呼号规定关于第二位字母等条款有变更,按理说新版应该正式取代了旧版,所以貌似前缀的规定已经废除了? 旧版呼号规定中,是否加前缀也是按省而非分区作为依据的,所以当时分区内跨省的情况下理论上也应该使用“B4/BG4*”的格式。
BG5EGC y010204025 按照原来22号令有效时候的官方解释 业余无线电异地使用呼号问题 发布时间:2023-11-16 10:04 来源:无线电管理局 根据《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工信部令 第2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五条,“依法设置的通信范围涉及两个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涉及境外的业余无线电台,可以在设台地以外的地点进行异地发射操作,但应当遵守所在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根据《办法》附录3,我国业余无线电台分区号为第1-9区和第0区共计10个分区,每个分区包含1-4个省级行政区域。在符合《办法》第二十五条对异地发射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实际进行异地发射操作时,如为跨分区的异地发射,应在呼号前加上前缀“字母B、操作地业余无线电台分区号、符号/”(以下简称“前缀”);如为同一分区内跨省级行政区域的异地发射,原则上应在呼号前加上前缀,但为提高操作便利性和通联效率,也可不加前缀直接使用本人呼号进行通联。 需要注意的是,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应严格按照业余无线电台执照载明的台址/使用区域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不得超出业余无线电台执照所载明的设台地域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