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 22 号令《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依法设置的通信范围涉及两个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涉及境外的业余无线电台,可以在设台地以外的地点进行异地发射操作,但应当遵守所在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我前段时间对该条及相关解释内容向部长信箱提出了疑问,今天工信部做了电话回复,对方说也请教了制定该《办法》的相关人员,对二十五条进行了解释,个人就对方的解答归纳如下:
1. 第二十五条中的 “通信范围” 是指执照上的 “使用区域”,“通信使用区域”,“台址 / 使用区域”,“台站地址”,“设台地址”,超出该区域发射,都属于 “违规使用”;
2. 第二十五条中的 “设台地” 是指批准办理执照的地方,超出该区域进行电台发射,属于 “异地发射”;
3. 业余无线电执照上的 “通信范围” 是指本台站可与之通信的其他电台的范围。
由于小证上各地方的标注各式各样,根据上面的回复内容就有多种情况,个人归纳如下:
1. 有 “使用范围”、“使用区域”,不管是否有 “台站地址”,电台可以在该区域范围内使用,如果执照同时写 “台站地址” 则和第二十五条 “设台地” 内涵相同;
2. 没有写 “使用范围”、“使用区域”、“通信使用区域”,写了 “台站地址”,电台可以在 “台站地址” 内使用,这里的 “台站地址” 等同于 “使用范围”、“使用区域”。
3.“通信范围” 与能够架设使用本电台的地点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