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ydroxide 其实这里的「不是由业余电台自身产生的信息」在美国FCC规则里叫作「第三方信息」
Section 97.115 of the Commission's Rules, 47 C.F.R. §97.115, authorizes an amateur station regulated by the FCC to transmit a message from its control operator (first party) to another amateur station control operator (second party) on behalf of another person (third party)
但是中国的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似乎并没有提到第三方消息.....?只有CRAC题库里以违反「相互通信」原则为由禁止这种做法,但实际上在法律上并没有对此原则的有效解释。
诚然,对于这种事情,了解主管部门认为什么合法,比了解法学生甚至律师的意见重要得多(尤其是法律本身没有明确规定的时候)
所以不如去写信咨询主管机关嘛)
如果问的话,我建议询问是否能够像美国FCC规则那样允许在业余无线电台之间传输由第三人产生、传输内容和过程受业余电台操作员审核与控制的原样内容,而非直接举「代发电报」这个例子,避免主管机关看着就怕直接回复不允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