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H8GIO 我觉得法律上有两个难点
第一是 管理办法规定只能「相互通信」,因此明面上电报只能ham之间互相发
第二是 收取少量劳务报酬和盈利的界限其实很难区分 这同样也涉及到是否需要「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定性问题
所以我的想法是把发电报的动作拆成两部分,先委托hamA给hamB发报(此过程完全免费),再委托hamB把已收到的、发给自己的电报打印为纸质并通过信件寄送给其他人(此过程收劳务费)
虽然也不知道这样能否完全规避风险就是了
顺便:关于业余无线电禁止有证ham之间「闲聊」的问题,其实并非法律强制规定,只是习俗与惯常做法而已,具体参见 BA7MQN 的这篇文章:关于业余电台是否可以用于自驾游这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