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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及以上的市工業和資訊部門:
為加強業餘無線電中繼站的管理,促進我省業餘無線電活動的有序進行,並確保相關無線電業務的正常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 62 號)《業餘無線電台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 67 號),以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我省實際情況,本廳組織編纂了《廣東省業餘無線電中繼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現發給各位,請組織相關協會、愛好者研究討論,並於7月15日前將意見回饋本廳。
感謝您的大力支持。
附件:《廣東省業餘無線電中繼台管理辦法》(徵求意見草案)
廣東省工業和資訊化廳
2024 年 6 月 28 日
廣東省業餘無線電中繼站管理辦法
(徵求意見草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業餘無線電中繼站(以下簡稱「業餘中繼站」)的管理,促進我省業餘無線電活動的有序進行,並確保相關無線電業務的正常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62號)、《業餘無線電台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67號),以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並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廣東省境內設置、使用、管理業餘中繼台,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業餘中繼台」,指透過對業餘無線電訊號的接收與放大傳輸,擴大通訊範圍的業餘無線電台。
第四條:設立業餘中繼站,其站址佈局應符合資源共享、集約的要求。依照法律設立的業餘中繼站,應向其覆蓋區域內的業餘無線電台提供平等的服務。
第二章 業餘無線電中繼站的設置
第五條:業餘中繼台必須獲得無線電管理機構指派的頻道號碼,本省業餘中繼台的頻道號碼前綴為:BR7。所使用的頻率應符合本辦法的規定。
業餘中繼台無線電台执照的有效期限不超過 1 年。若業餘無線電台執照到期後仍需繼續使用業餘中繼台,應在執照到期前一個月內向已發給許可決定的無線電管理機構辦理業餘無線電台執照續用手續。
第六條:設置及使用業餘中繼台,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熟悉無線電管理規定;
(二)具備相應的操作技術能力,並經過相關操作技術能力的驗證;有二人以上的業餘中繼台管理人員,業餘中繼台管理人員應熟悉無線電管理有關規定,並具備設置、使用 B 類或 C 類業餘無線電台的操作技術能力。個人申請設置業餘中繼台者,其中一
申請人應為名業餘中繼台的管理人員。
(三)所使用的無線電發射設備,依法取得型號核准(核准證載明的頻率範圍包含業餘業務頻段);或所使用的自製、改裝、拼裝等未取得型號核准的無線電發射設備符合國家標準和國家無線電管理規定,且無線電發射頻率範圍僅限於業餘業務頻段。
第七條:設立及使用業餘中繼台,應向無線電管理機構提交以下資料:
(一)申請表格;
(二)單位設置或使用業餘中繼台,應提交單位營業執照等複印件,以及業餘無線電台技術負責人為本單位工作人員的說明文件;個人設置、使用業餘中繼台,應提供申請人身分證明複印件。
(三)若使用依法取得型號認證的無線電發射設備,應提供包含型號認證代碼、出廠序列號等資訊的無線電發射設備照片;若使用自製、改裝或拼裝等未取得型號認證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則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國家無線電管理規定,且無線電發射頻率範圍僅限於業餘業務頻段,並提供相關說明文件。
第八條:各地方政府可結合實際情況,在完成電磁兼容分析後(包括粵港、粵澳頻率協調,服務區域超出本省行政區域的,應與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進行協調),原則上一個縣(區)可設置 1 個業餘中繼台。
第九條:對於行政管轄面積較大的縣(區)(行政區域內直線距離超過 20 公里),可以適度增加業餘中繼站的設置數量,一個縣(區)最多可設置 3 個中繼站。
第十條:對於不設縣(區)的地市,其業餘中繼台數量可透過依據行政區域內合法設立的業餘無線電台總數來掌握。設定數量依照轄區內依法設立的業餘無線電台總數除以 100,並四捨五入得出最大設定數量。
第十條:若業餘中繼台的執照有效期屆滿後仍需繼續使用,應在期限屆滿一個月前向已核發許可決定的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更換無線電台執照。當業餘中繼台停止使用時,應立即向已核發許可決定的無線電管理機構辦理注銷手續。
第三章 業餘無線電中繼站的技術規範
第十二條:業餘中繼台可使用的頻帶和頻率請見附件,在滿足電磁兼容條件下,可選擇相關頻帶的頻率設定給業餘中繼台。本省業餘中繼台主要使用 144-146MHz 和 430-440MHz 頻帶。根據頻率劃分規定,業餘業務在 144-146MHz 頻帶是主要業務,而在 430-440MHz 頻帶則為次要業務。
第十三條:每個業餘中繼台只能使用一對頻率。若業餘中繼台使用 430-440MHz 頻段的頻率,不得對經電信管理局指配或未來可能指配的頻率的主要業務無線電(如無線電定位、航空無線電導航)造成有害干擾,也不得要求保護該等無線電免受干擾。
若產生有害干擾,應立即停止發射,待干擾消除後方可繼續使用。
第十四條:不得設置或使用未經規定的業餘中繼台頻率;不得設置或使用跨頻段的業餘中繼台。鼓勵業餘中繼台頻率的重覆使用。
第十五條:業餘無線電中繼站必須設置於固定地點,並進行使用。業餘無線電中繼站的最大發射功率不得超過 25 瓦。
第四章 業餘無線電中繼站的使用
第十六條:設置及使用業餘中繼台,應符合業餘無線電台執照所載明的事項與要求,並遵守國家無線電管理之相關規定。
第十七條:經獲准設置並取得使用許可後,業餘無線電台應依照無線電台執照所核定的項目進行作業,不得擅自變更頻率,亦不得擅自增加發射功率。
第十八條:使用業餘無線電頻帶進行通訊,應依照規範的報號程序聯絡;禁止使用綽號、代號等。
第十九條,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利用業餘無線電中繼站進行下列活動:
(一)透過任何形式發布或傳播,違反法律或行政法規所禁止發布或傳播的資訊。
(二)違反本辦法規定,將無線電台用於謀取商業利益或其他超出一般無線電台使用目的的情況。
(三)故意干擾或阻礙其他無線電台(站)的通訊。
(四)故意發送或接收超出業餘無線電台執照所載明的無線電訊號。
(五)傳播、公開或利用無意接收的資訊。
(六)擅自編號、使用業餘無線電台的呼號。
(七)擅自更改、轉售、出租或借貸業餘無線電台執照。
(八)向境外組織或個人提供涉及國家安全之國內電波參數資料。
(九)法律或行政法規所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條:提倡業餘中繼台「常災兩用」,發揮業餘無線電在搶險救援上的積極作用。為鼓勵全省業餘無線電愛好者參與應變救援活動,將 144.510MHz/145.110MHz、433.110MHz/438.110MHz 設定為全省中繼台的應變中繼頻率,並將 145.110MHz 和 438.110MHz 設定為全省統一的業餘應變直連通訊頻率。業餘愛好者和業餘中繼台可使用應變頻率作為應變救援之用。
第廿一条:使用業餘中繼台的業餘無線電愛好者應加強自我規範,並接受無線電管理機構的管理。
第五章 業餘無線電中繼站的管理
第二十二條:業餘中繼台的管理人員應將使用業餘中繼台所需的各项技術參數公開給業餘無線電愛好者。各地市工業和資訊局負責彙總轄區內業餘中繼台的各项技術參數資訊,在業餘中繼台電台執照核發後 30 個工作日內,以局網站公告的形式,將使用業餘中繼台所需相關參數資訊公開給全社會。
第廿三條 業餘中繼台應定期發送本台之呼號,兩次發送的時間間隔不得超過十分鐘。
第二十四條:業餘中繼站應能遠端控制開關,管理人員可以隨時關閉或開啟業餘中繼站。申請設置業餘中繼站應有專人負責業餘中繼站的工作,該負責人應具備設置、使用業餘無線電台的
具備操作技術能力,熟悉無線電管理相關規定,確保業餘中繼站穩定運作。
第二十五條:業餘中繼站的管理人員應建立監聽值班制度。若無值班時,業餘中繼站應關閉。業餘中繼站的管理人員應及時處理業餘中繼站使用過程中出現的異常情況。業餘中繼站應配備錄音設備,並具備至少 7 天以上的錄音儲存條件。
第十六條:未經許可,擅自設置或使用業餘無線電中繼站,無線電管理機構可責令其改正,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業餘無線電台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規定處以罰鍰。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 2024 年 X 月 1 日起生效施行。其他管理要求,應遵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業餘無線電台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 67 號)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辦理。
第廿八條:在本辦法發布之前,若已合法設置並運用的業餘中繼站,可以在其執照有效期限內繼續使用,或在符合本辦法規定後辦理變更、續期等手續,使其投入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