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地址
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了加强业余无线电中继台的管理,促进我省业余无线电活动的有序开展,保证相关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 62 号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 67 号 ),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厅组织编制了《广东省业余无线电中继台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现发给你们,请组织相关协会、爱好者研究讨论,于7月15日前将意见反馈我厅
感谢大力支持。
附件:《广东省业余无线电中继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4年6月28日
广东省业余无线电中继台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业余无线电中继台(以下简称业余中继台)的管理,促进我省业余无线电活动的有序开展,保证相关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2 号)《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 67 号),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广东省境内设置、使用、管理业余中继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业余中继台,是指通过对业余无线电信号接收和放大转发,扩大通联范围的业余无线电台。
第四条 设置业余中继台,其台址布局应当符合资源共享、集约的要求。依法设置的业余中继台应当向其覆盖区域内的业余无线电台提供平等的服务。
第二章 业余中继台的设置
第五条 业余中继台需获得由无线电管理机构指配的呼号,本省业余中继台呼号前缀为:BR7。使用的频率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业余中继台无线电台执照的有效期不超过 1 年。业余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业余中继台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一个月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业余无线电台执照延续手续。
第六条 设置、使用业余中继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
(二)具有相应的操作技术能力,通过相应的操作技术能力验证;有二人以上的业余中继台管理人员,业余中继台管理人员应当熟悉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具备设置、使用 B 类或 C 类业余无线电台的操作技术能力。个人申请设置业余中继台的,其中一
名业余中继台管理人员应为申请者本人;
(三)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依法取得型号核准(型号核准证载明的频率范围包含业余业务频段);或者使用的自制、改装、拼装等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规定,且无线电发射频率范围仅限于业余业务频段。
第七条 设置、使用业余中继台,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单位设置、使用业余中继台,应当提交单位营业执照等复印件,以及业余无线电台技术负责人为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说明材料;个人设置、使用业余中继台,应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使用依法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提交含有型号核准代码、出厂序列号等信息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照片;使用自制、改装、拼装等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规定,且无线电发射频率范围仅限于业余业务频段,并提交有关说明材料。
第八条 各地市可结合实际,在做好电磁兼容分析基础上(包括粤港、粤澳频率协调,服务区域超出本省行政区域的,应当与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做好协调),原则上一个县(区)可设置 1 个业余中继台。
第九条 县(区)行政管辖面积较大的(行政区域内直线距离超 20 公里),可适当增加业余中继台设置数量,一个县(区)最多设置 3 个中继台。
第十条 辖区不设县(区)的地市设置业余中继台数量,可通过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置的业余无线电台总数来把握,设置数量按照辖区内依法设置的业余无线电台总数除以 100,四舍五入得出设置的最大数量。
第十一条 业余中继台执照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限期届满一个月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更换无线电台执照。业余中继台停止使用时,应当及时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章 业余中继台的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 业余中继台可使用的频段和频率见附表,在满足电磁兼容条件下,可选择相关频段的频率设置业余中继台。我省业余中继台主要使用 144-146MHz和 430-440MHz频段。根据频率划分规定,业余业务在 144-146MHz频段是主要业务,在 430-440MHz频段为次要业务。
第十三条 每个业余中继台只能使用一对频率。业余中继台使用 430-440MHz 频段频率时,不得对业经指配或者将来可能指配频率的主要业务电台(无线电定位、航空无线电导航)产生有害干扰,不得对来自业经指配或者将来可能指配频率的主要业务电台(无线电定位、航空无线电导航)的有害干扰提出保护要求。
如产生有害干扰的,应当立即停止发射,待干扰消除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 不得设置、使用规定以外频率的业余中继台;不得设置、使用跨频段业余中继台。鼓励业余中继台频率的复用。
第十五条 业余中继台必须在固定地点设置、使用。业余中继台最大发射功率不得超过 25W。
第四章 业余中继台的使用
第十六条 设置、使用业余中继台,应当符合业余无线电台执照载明的事项和要求,遵守国家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业余中继台经许可设置使用后,应当按照业余无线电台执照上核定的项目进行工作,不得擅自改变频率,不得擅自增大发射功率。
第十八条 使用业余中继台通信应当按照规范的呼叫程序呼叫、联络;禁止使用绰号、代号等。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业余中继台从事下列活动:
(一)通过任何形式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传播的信息;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用于谋取商业利益等超出业余无线电台使用属性之外的目的;
(三)故意干扰、阻碍其他无线电台(站)通信;
(四)故意收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载明事项之外的无线电信号;
(五)传播、公布或者利用无意接收的信息;
(六)擅自编制、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呼号;
(七)涂改、倒卖、出租或者出借业余无线电台执照;
(八)向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涉及国家安全的境内电波参数资料;
(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条 提倡业余中继台“常灾两用”,发挥业余无线电在抢险救援的积极作用。为鼓励全省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参与应急救援活动,将 144.510MHz/145.110MHz,433.110MHz/438.110MHz固定作为全省中继台应急中继频率,145.110MHz 和 438.110MHz作为全省统一业余应急直连通信频率。业余爱好者和业余中继台可使用应急频率作为应急救援使用。
第二十一条 使用业余中继台的业余无线电爱好者要加强自律,并接受无线电管理机构的管理。
第五章 业余中继台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业余中继台的管理人应当将使用业余中继台所需的各项技术参数对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公开。各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汇总辖区内业余中继台各项技术参数信息,在业余中继台电台执照核发后 30 个工作日内,将使用业余中继台所需相关参数信息以局官网通告的形式,向全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业余中继台应当不定期发送本台呼号,两次发送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十分钟。
第二十四条 业余中继台应当能遥控开关机,管理人员可以随时关闭和开启业余中继台。申请设置业余中继台应当有专人负责业余中继台工作,负责人应当具备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
操作技术能力,熟悉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确保业余中继台稳定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业余中继台管理人员应当建立监听值班制度。无人值班时业余中继台应当关闭。业余中继台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处理业余中继台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业余中继台应配备录音设备,并具备 7 天以上录音的存储条件。
第二十六条 未经许可,擅自设置、使用业余中继台,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24 年 X 月 1 日起施行。其他管理要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 67 号)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发布前,已合法设置、使用的业余中继台可在执照有效期内继续使用,也可按本办法要求办理变更、续期等手续后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