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D4SDO 人不在广东,也不是广东电台,这里就说下我的想法,要是有广东友台认为有道理的话,欢迎代为反馈意见。 第五条,广东的业余中继台呼号前缀是BR7,但不是所有BR7前缀的中继台都是广东的。这里的条文表述是不妥的,建议换个更精准的描述。 第五条第二款,业余电台的执照有效期1年太短了,即使是出于加强管理的目标,这也是对行政资源的过度消耗。通过科学管理,加强事中监管,给中继台执照五年的有效期并不存在什么障碍,即使要缩短,三年也更合理。 第十二条,除了144和430,6米可以有中继台,23cm也可以有中继台。要是未来有更高频率的使用需求,微波上也可以有中继台,被这条卡住脖子就不好了。把中继台的频段限制在2米和0.7米,虽然符合现状但不利业余无线电爱好者未来的技术研究。制定管理规定时还是充分考虑作为业余业务的目的之一——技术研究为好。对常见的中继频率可以有所规划,但注意不要卡死不常见中继频段的使用。 第二十条,“常灾两用”的提法很有创新性,如果能顺利实施的确能充分发挥业余无线电台在抢险救灾时的积极作用。除了制定管理规定本身,相关应急中继的频率怎么使用需要后续进一步的贯彻和宣传,这里提几个问题,希望在正式施行后有进一步举措: 应急中继频率在什么条件下可以启用?在什么范围内启用?启用和停用应急频率要履行怎样的手续? 全省使用相同的应急频率,同时被两个业余中继台覆盖的区域内的同频干扰如何解决?还是通过其它链路方式让业余应急中继成网统一运行? …… 第二十二条,公开业余中继台的技术参数非常有必要,这里更加建议在省厅层面以更加集中的方式进行公布,包括中继台呼号、主要区域等信息,方便省内外业余无线电台查询,并用于甄别可能存在的非法业余中继台。
BD4SDO 不得不说,不愧是广东啊,行政水平确实是很高,加强管理的手段,与充分保障业余无线电台的合法权利、业余无线电事业健康发展的目的在这个征求意见稿里体现得相当好,比某些省份,乃至上级在行政许可实务中以一刀切的方式按死业余电台合理需求的做法好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