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G5EGC BH2VSQ 可能對於「執照載明事項」的理解不同,現在允許使用的非專業範本會將對應的頻率塗黑,例如 UV 和 HF 分別為兩個設備,在執照上會同時選擇 UV 及 HF 頻段,導致無法拆分。即使寫入「0W」,也可能存在執照對於該設備允許接收但不允許發射該頻段的問題(實際上,根據現行法規,接收屬於違法的行為)。
BH2VSQ BG5EGC 類似於短波設備不能在「發射紫外線」這種情況下使用嗎? 那我的 817 要怎麼辦呢? 難道是要另外申請一個,然後再用另一個發射紫外線的手機嗎? 這樣是不是就有了兩份紫外線的執照了(
BG4QBF BH2VSQ 座標:江蘇。 申請表格時,請務必填寫每台設備所使用的頻段及發射參數,例如我的 G90S 和 KT8900 在一張表格上;此外,同一執照編號可以有多張執照。我有三個短波+UV 12設備。
BG5EGC BH2VSQ 您可能誤解了,前面所說的是指只有單個HF和單個UV的兩台機器的情況。將這種同時使用UV和HF的機器與單個UV機放在一起,這時該個UV機就已經獲得了HF頻段的使用許可,這可能會涉及各地管理部門理解的問題,部分地區可能會認為這樣是不允許的。另外,擁有多張執照是沒有問題的,我將4台設備放在3張不同的執照裡。
BG5EGC BH2VSQ 因此,這就是地方理解的問題,在沒有上級部門統一解釋的情況下,大家都會按照自己的理解來處理。我認為發給執照應該沒問題,但如果當地認為有問題,他們就不會核准,畢竟不辦也是一種選擇,一台車一張執照,這樣他就不會有任何風險。
Carlos BH2VSQ 0W功率與未通過驗證是不同的概念。你前面標記黑表示所有設備都能在這個頻率上運作,即使是0W。這就是理解上的差異,沒有對錯之分,各自為表。另外關於後面備註,我個人的理解是,這屬於濫用備註功能。備註應該用於說明前面的清單無法清楚表達的事項,而不是用來補足(僅供個人參考,實際上我們的意見也不會影響工信部)。
BH2VSQ Carlos 仔細想想,好像沒問題。因為如果不是K5先開始可以擴展BK4819的話,那他的手台就只能在UV頻段使用,就算你給他發射137kHz,他也無法發射出去;短波也是一樣,如果你的機器本身就不支援UV頻段,就算你給他發射到1.2GHz,也無法發射出去。
Carlos BH2VSQ 技術是否能發射是另一回事,而行政上的核准或不核准又是另一回事。從法律層面來看,這是一個非常嚴肅的事情。換個角度說,如果所有都已通過核准,那就沒問題了。再換個角度說,明明正規渠道購買的國行機器已經帶有核准碼,並且經過工信部的驗證和檢測,為何還要要求執照?操作許可+核准,從技術上來說就完全可以證明合法發射了。
BH2VSQ Carlos 根據工信部提供的範本資訊,執照名稱為「業餘無線電台執照」,而在設備表則記載為「發射設備型號及核准代碼」。 因此,我認為可以理解為廣播執照僅表示您的頻道確實擁有這些設備,並且您的頻道整體上可以在這些頻段發射相應的功率。但它並未明確說明頻道下屬哪些設備使用哪種頻率。或許之後會有更詳細的規定和指南文件吧。
BH2VSQ Carlos 喔!剛剛去翻了一下,才發現還有一個小巧思。 您看他是分為四列,與我的設備清單上的四台設備對應,因此根本就不存在針對紫外線設備發給短波的相關問題。這只是地方理解上的誤解,最多可能只是設備超出四個容限需要另外附上執照頁的問題,不存在針對短波和紫外線分開的執照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