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G5JFI BD4UNH 短波电子邮件在全世界来说是挺普遍的一个玩法,而且大多数国家并没有禁止第三方消息 甚至如果严格来讲的话,mmdvm或者aprs也危,毕竟你最多能确保信息发送者是你自己,但是不能确保信息接收者是ham,也就是不能确保自己不在「与非业余无线电台」通信
BG5JFI BD4UNH 国际上对于业余业务最主要的要求就是不能谋取商业利益及合理使用频段(不长期占用),是否是「第三方消息」反而是次要的,大部分国家对第三方消息还是开放的,甚至欧洲那边有实验性的与互联网连接的ham IP网(当然限制了不允许HTTPS加密什么的) 我们的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在语言上没那么细致,这就造成了法规里的「相互通信」有歧义:到底是说信息的实际产生和需求方都必须是ham?还是发送信息和接收信息也就是说操作电台设备的人是ham就可以?这在法律上具有完全不同的意义,我认为明确这一点是好事
BG5JFI BI7BST 我认为工信的解释是比题库更宽泛的:只要求信息的产生者/调制者/解调者/目的接收者均为持证ham即可,甚至不一定要求是国内。 不然的话,业余无线电中继台本身也算「在业余无线电台中转发其他电台的联络信号」「产生信息的一方不是通信业余无线电台本身」,但是我们很明显能看到设台的时候是有中继台这个选项的;而「通信对象应当限于业余无线电台」也并未规定是直接接收无线电信号的业余无线电台,那么转达信息应当是限于可以转达给持证ham而不能转达给除此以外的人
dovesky BG5JFI 首先中继台要合法申请的前提是需要有相关的技术人员、以及相应的遥控关闭等技术,这里主要限制的是设台的规范性以及当接收到非业余无线电信号内容时可有效切断转发,所以业余无线电中继台的合法性在于设台本身,若明知接收信号为非业余无线电相关内容而依然坚持转发(当然也有无人值守情况下造成的转发),这个时候就属于违规操作,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另外业余无线电通信的合法性来说,首先是自己的设备得合法,然后再是通信内容的合法;但对方的设备是否合法你无法准确的判断,这个时候默认视为对方的设备合法,而通信内容的合不合法就可以通过自己主观意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快速判断,另外也可能出现比如国外合法、但国内不合法的情况,那么我们应当按照国内要求中断信号的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