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ydroxide 實際上,「非由業餘電台自身產生的資訊」在美國的 FCC 規則中被稱為「第三方資訊」。
委員會規則第 97.115 條、47 C.F.R. §97.115,授權 FCC 監管的業餘電台,由其操作員(第一方)代表另一人(第三方)向另一業餘電台的操作員(第二方)傳送訊息。
然而,中國的業餘無線電台管理辦法似乎並沒有提及第三方訊息……? 僅在 CRAC 題庫中,以違反「互相通訊」原則為由禁止這種做法,但實際上在法律上並未對此原則做出有效的解釋。
當然,對於這種情況,了解相關主管機關認為什麼是合法的,比了解學生或律師的意見更為重要(尤其是在法律本身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
不如寫信向主管機關諮詢。
如果問的話,我建議詢問是否能夠像美國FCC規則一樣,允許在業餘無線電台中之間傳輸由第三方產生的、內容和過程受業餘電台操作員審核與控制的原樣內容,而非直接以「代發報」這個例子來解釋,以免主管機關一看就覺得直接回覆是不允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