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各地執照內容複雜,以下針對「嚴格審查」的情況進行解釋:
1:根據新的規定,「通訊範圍」已經成為歷史遺留問題,工業和信息化部所提供的執照範本及相關規定中,都沒有相應的條款。
第十九條:業餘無線電台的執照應載明電台的設置、使用者、操作技術能力的類別與編號、電台呼號、台址/設置區域、使用頻率、發射功率、執照編號、頒發日期、有效期、發證機關,以及特別規定事項等;業餘中繼台或業餘信標台的執照還應載明工作模式等事項。
工業標準部的執照範本
2:引用2023年11月16日工信部無管局發布的「非正式無線電異地使用呼號」問題。
根據《業餘無線電台管理辦法》(工信部令第22號,以下簡稱「辦法」)第二十五條:「依法設立的通信範圍涉及兩個以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涉及境外的業餘無線電台,可以在設台地的以外地點進行異地發射操作,但應遵守所在地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的相关規定」。根據《辦法》附錄3,我國業餘無線電台分區號為第1-9區和第0區共計10個分區,每個分區包含1-4個省级行政區域。在符合《辦法》第二十五條對異地發射相關規定的前提下,實際進行異地發射操作時,如為跨分區的異地發射,應在呼號前加上前綴「字母B、操作地點業餘無線電台分區號、符號/」(以下簡稱「前綴」);如為同一分區內跨省级行政區域的異地發射,原則上應在呼號前加上前綴,但為了提高操作便利性和通聯效率,也可不加前綴直接使用本人呼號進行通聯。
請注意,業餘無線電愛好者應嚴格遵守業餘無線電台執照所載明的站址/使用區域設定,不得超出業餘無線電台執照所載明的設站地域範圍。
綜合以上兩點對於小型執照的載明事項,應首先確認是否有載明「台站地址」,若有則直接判定為「固定台」不得攜帶外出使用;若無則,則需區分是「省內」還是「全國」皆無固定地點,此時再確認「使用範圍」而非「通訊範圍」。
不過在實際情況中,各地認知可能有所不同。為了確保合法性,建議在使用跨省頻段時,先諮詢當地是否有相關規定,並確認其是否可用。(特別要注意短波、無繩等容易受到熱心民眾需求的頻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