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各地执照载明内容复杂,以上纲上线严格审查情况下的理解:
1:新规之下“通讯范围”已算历史遗留,工信部的执照模板及新规均没有相应的事项。
第十九条 业余无线电台执照应当载明电台设置、使用人,操作技术能力类别、编号,电台呼号、台址/设置区域、使用频率、发射功率,执照编号、颁发日期、有效期、发证机关,以及特别规定事项等;业余中继台、业余信标台执照还应当载明工作模式等事项。
工信部执照模板
2:引用2023年11月16日工信部无管局发布的业余无线电异地使用呼号问题
根据《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工信部令 第2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五条,“依法设置的通信范围涉及两个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涉及境外的业余无线电台,可以在设台地以外的地点进行异地发射操作,但应当遵守所在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根据《办法》附录3,我国业余无线电台分区号为第1-9区和第0区共计10个分区,每个分区包含1-4个省级行政区域。在符合《办法》第二十五条对异地发射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实际进行异地发射操作时,如为跨分区的异地发射,应在呼号前加上前缀“字母B、操作地业余无线电台分区号、符号/”(以下简称“前缀”);如为同一分区内跨省级行政区域的异地发射,原则上应在呼号前加上前缀,但为提高操作便利性和通联效率,也可不加前缀直接使用本人呼号进行通联。
需要注意的是,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应严格按照业余无线电台执照载明的台址/使用区域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不得超出业余无线电台执照所载明的设台地域范围。
结合上述两项对于小执照的载明事项应该先看台站地址是否载明,若有则直接为固定台不可携带外出使用,若无则为区分省内无固定还是全国无固定,此时再看使用范围而非通讯范围。
不过现实当中各地认知不同,跨省使用出于合法性考虑建议咨询当地无管确认是否可用。(对于短波野架等易被热心群众的特别需要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