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關係,我個人認為擅自更換呼號屬於撤銷對您的行政許可(也就是變更)。而撤銷行政許可需要依照《行政許可法》第69條規定。
若符合以下情況之一:
* 行政機關或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或依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
* 行政機關人員濫用職權、疏於職責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
* 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
* 違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
* 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行政許可;
* 其他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情形。
若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應予以撤銷。
依照前兩款規定撤銷行政許可,若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則不予撤銷。
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撤銷行政許可,若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行政機關應依法給予賠償。
依照本條第二款規定撤銷行政許可,被許可人因取得行政許可而獲得的利益不受保護。
我建議您向行政機關提出書面請求,要求他們說明變更(撤銷)行為的經過,並將相關文件以郵方式寄送給您。如果行政機關以書面方式告知您已撤銷該行政許可,您可以針對此項行政行為申請重新審查或提起訴訟。
我認為這樣的微信通知沒有任何法律效力。
這裡存在一個法律問題:如果第一份執照沒有(依照法規)被撤銷,又寄來第二份執照,那麼當事人應該認為自己同時獲得了兩種截然不同的行政許可(即,可以使用兩個頻率),還是其他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