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所谓,我个人认为擅自更换呼号属于撤回对你的行政许可(或者说变更)。而撤销行政许可需要依据《行政许可法》第69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我建议你要求行政机关就变更(撤销)行为作出书面答复并且邮寄给你。如果行政机关寄出文书说明其撤销了行政许可,就上述行政行为你可以申请复议、提起诉讼。
我认为这样的微信告知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此处有一个法律问题,如果第一份执照没有(依法)撤销,又寄来第二份执照。那么行政相对人应该认为是TA获得了两份截然不同的行政许可(即许可行政相对人用该设备使用两个呼号)还是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