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功率和未成年设台之外,在新的《管理办法》中发现了一些其他的更新的条款有一点点意思,我这里单独拿出来给各位讨论一下(解读均为个人想法,欢迎各位大佬们提出自己的想法)
1. 删除&修改
删除掉了2013版《管理办法》第四条中的:
(不太懂为什么这条被删了)
将第四条中的
国家鼓励和支持业余无线电通信技术的研究、普及和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无线电通信活动
修改为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业余无线电通信技术的科学研究、科普宣传和教育教学等活动
2. 增加
在许可管理的第一条中加入
遇有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等紧急情况,可以不经批准临时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但应当在48小时内向电台所在地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告,并在紧急情况消除后及时关闭。
(这一条和上面的剩余部分我猜测是在规范业余无线电台的应急功能,毕竟现代应急通信保障已经做的很完善了,现在的地震灾区12小时左右无人机基站就已经可以升空提供应急通信服务了。但是保留了一部分业余电台的应急通信功能,以防万一?)
3. 修改
在 "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中去除了13版管理办法的
把第三条修改为了:
(三)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依法取得型号核准(型号核准证载明的频率范围包含业余业务频段);或者使用的自制、改装、拼装等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规定,且无线电发射频率范围仅限于业余业务频段。
加入了一个括号进行说明合规的电台类型,只要有核准码且包含业余段的机都可以上,免去了之前各位和无管扯皮的情况(例如,某地不给IC-7300上执照,理由是核准名称写的不是业余业务)
4. 增加:
第九条 设置业余中继台,其台址布局应当符合资源共享、集约的要求。
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业余中继台设置、使用规划,明确设台地点、使用频率、技术参数等设置、使用和运行维护要求,并向社会公布。
业余中继台服务区域超出本行政区域的,应当与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做好协调。
相当于以法律形式对合法的中继台的建设做出了规定,不让再出现中继台扎堆或者一个中继台都没有的情况了(在以后扯皮不让设合法中继大概可以要求查看中继台设置规划?)。
5. 增加
第十条
…
设置、使用15瓦以上短波业余无线电台以及涉及国家主权、安全的其他重要业余无线电台,应当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这两个并列提起大概可以理解为把15w以上的短波电台都视为"涉及国家主权、安全的其他重要业余无线电台"? 传递出的信息大概是增强对短波电台的管理,使用大功率需要在工信部那边备个案(申请执照),如果你想全国跑还要看看你到底申请下来干什么(附件4+专家评审)
6. 修改:
第十一条 个人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
(三)使用依法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提交含有型号核准代码、出厂序列号等信息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照片;使用自制、改装、拼装等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提交该设备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规定条件的说明材料。
…
我的解读是提交材料的时候可以直接提交表格,身份证件和电台照片,没有强调要线下验机,方便了推行线上办理,增强落实"让群众只跑一趟"便民政策,好事
7. 增加
第十四条 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拟使用自制、改装、拼装等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对该设备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的条件进行技术检测。
无线电管理机构开展技术检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这回对自制设备验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结束了各地有的地方给验机有的地方不给验机的群魔乱舞的状态。现在只需要技术检测合格,并且发射功能仅限在业余段即可。并且规定了检测的责任人防止推脱,而且不得收费,防止创收(?
8. 增加
第十五条 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拟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确定为次要业务,或者与其他无线电业务共同划分为主要业务的业余业务频率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当地无线电台(站)设置和相关无线电频率使用等情况,开展必要的频率协调。
这一条光看着还不错,比如430-440业余业务是次要业务,不知道规定的"频率协调"是怎么个协调法,乐观来看的话可能浙江的U段有望回归?
业余业务的命也是命
9. 增加了
第十六条 设置、使用15瓦以上短波业余无线电台以及涉及国家主权、安全的其他重要业余无线电台的,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作出许可决定前,可以委托电台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对业余无线电台的使用方式、技术条件、安装环境等进行现场核查。
就是你工信部提交完申请之后本地无管线下验机那个流程,现在特意写明在规定里增强这一行为的合法性
10. 增加
第十七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开展技术检测、频率协调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审查期限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
和上面一样,我知道这个申请你很急,但是你先别急,我得找个办法给我鸽你想个合理的办法圆回来
11.增加
第十九条 业余无线电台执照应当载明电台设置、使用人,操作技术能力类别、编号,电台呼号、台址/设置区域、使用频率、发射功率,执照编号、颁发日期、有效期、发证机关,以及特别规定事项等;业余中继台、业余信标台执照还应当载明工作模式等事项。
我猜测小执照可能样式需要更新了,目前各地的执照样式各不相同,比如我的小执照就没有使用频率和发射功率,估计后期应该会有一个统一的样式。
12.增加
第二十三条 业余无线电台呼号停止使用的,应当依法予以注销。
除业余中继台、业余信标台呼号外,其他业余无线电台呼号注销1年后,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将相关电台呼号重新投入分配。
电台呼号重新投入分配前,申请人再次申请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无线电管理机构经审查决定颁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应当同时核发申请人已注销的电台呼号。
把呼号重新分配的时间修改为了一年,一年内重新申请还是一样的呼号。
不过最后一段说的有点模棱两可,比较好奇的是,如果我跨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了设台,比如我在2区A省份申请到了BB2BB,然后在这边提交注销申请在区3区新设,按照这条规定的话应该会发给我B3/BB2BB,但是这么说感觉不太对劲,不能这么分。还有,如果我注销后在2区B省份申请新设,是否还会发给我BB2BB,光看这一条不太好说
我先在这画个问号,期待有人实操一下。
13.增加了
第二十四条 没有固定台址的业余无线电台设置区域超出申请人住所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将无线电台执照颁发、呼号核发等有关信息通报相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
比较好奇这个"相关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指的是什么,我都已经是无固定台址电台了,他怎么知道我要去哪个省份操作,总不能发一个全国无固定执照就通报一遍全国无管吧(?)
先在这画个问号,等待大佬来解答
篇幅略长,剩下的我放到下一楼继续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