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G6TA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 业余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更换业余无线电台执照。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更换业余无线电台执照;不予延续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法规没有规定业余无线电台需要年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