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對於沒有通過驗證碼的設備,拆機更換外殼也不屬於「自行製作、改造、組裝」的設備範疇,因此自然也無法使用「自行製作、改造、組裝」的設備進行驗機。
②至於各縣市內的其他驗機報告是否被當地承認,這需要與當地的相關單位進行溝通確認。
關於自製設備的定義、以及自製設備驗機的先決條件,詳細請參考以下連結內容:
https://www.miit.gov.cn/jgsj/wgj/kpzs/art/2022/art_c1ffd3c47e3f455dad38246579092136.html
二、申請設置、使用自行製作、改裝或組裝的無線電發射設備
國家鼓勵業餘無線電愛好者透過自製、改裝、組裝業餘無線電發射設備,進行自我訓練、技術探索等工作。在進行此類工作時,業餘愛好者應致力於對無線電發射設備的頻率收發模組或部件的自製、改裝、組裝,以提升業餘無線電台設備的性能和業餘無線電愛好者的技術能力,達到更好的通訊效果。特別說明的是,自製、改裝、組裝的無線電發射設備,應符合《業餘無線電設備頻率技術要求及測試方法》(GB/T 32658-2016)和《短波單邊帶通訊設備通用規範》(GB/T 16946-2017)等規範性文件所列的技術要求。
(一)使用自行製作的無線電發射設備申請設置和使用業餘無線電台
「自行製作無線電發射設備」是指,基於電路圖,透過對相關元件(如電阻、電容、二極體、三極體、印刷電路板、放大模組/晶片、變頻模組/晶片、濾波模組/晶片、變壓器、喇叭、開關、電源等)的組裝和調整,形成相關無線電收發設備。在設備測試驗證時,申請人需要提供能充分證明該設備(特別是射頻模組)確實為自行製作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元件的購買記錄、元件清單、參考自行製作設備時的電路圖、自行製作設備過程中的相關照片,以及業餘無線電台技術參數表(包括工作頻率、佔用頻寬、發射功率、雜散等主要射頻技術參數)。
(二)使用改裝無線電發射設備申請設置、使用業餘無線電台
「無線電發射設備」的改造是指,在相關的無線電發射設備整機基礎上,透過對相關的發送和接收模組進行改造,從而達到更好的技術指標和通訊效果。改造前的整機必須依法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准證》,且核准證中載明的「頻率範圍」應包含業餘業務頻率。在設備測試驗收時,申請人需要提供能充分證明該設備(特別是射頻模組)確實經過改造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無線電發射設備的型號核准證複印件或相關資訊、元件的購買記錄、元件清單、改造設備過程中的相關照片等,以及改造後的業餘無線電台技術參數表(包括工作頻率、佔用頻寬、發射功率、雜散等主要射頻技術參數)。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不得將透過升級軟體實現頻段擴展的業餘無線電台,作為申請設置或使用業餘無線電的依據。
(三)使用組裝式無線電發射設備申請設置、使用業餘無線電台
「無線電發射設備」的組裝是指將無線電台相關的零件(如無線電發射單元、濾波器單元、放大器單元、電源等)進行組裝,形成相關的無線電收發設備。在設備測試驗證時,申請人需要提供能充分證明該設備(特別是頻率模組)確實為組裝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各個零件的購買記錄、零件清單、組裝過程中相關的照片等,以及業餘無線電台技術參數表(包括工作頻率、佔用頻寬、發射功率、雜散等主要頻率技術參數)。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如果透過對整機加裝外置擴頻器、電源等相關設備,該整機應依照法規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准證》,且核准證上所載明的「頻率範圍」應包含業餘業務頻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