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合同编有提到以邮戳日期计算,但是没有提及其他的,原文: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二条: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而且中国邮政报2021年1月28日的文章写明了:《专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另外,《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植物新品一种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等也有类似规定。

但其中的场景均为申报时使用邮政,没有提及用邮政自我寄送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