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跨省申請的必要性,各省態度不一。對於「寬鬆」的,目前還不需要提交相關文件;而對於「嚴格」的,則會進行實體審查以確認跨省申請的必要性。
3、申請人的居住地認定,可參考以下解釋(來自北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設立、使用沒有固定地點的無線電台,由申請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負責核發許可」,為進一步規範行政許可標準,現就申請人住所地認定相關要求明確如下:
一、確定申請許可的主體必須提供的,關於設定和使用沒有固定戶籍地址的申請人(個人)住所地的相關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 25 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解釋」第四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三十條 第一款;
(3)《業餘無線電台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款;
(4)《北京市城務局及ZG北京市委員會組織部關於進一步推動社區減負工作的意見》
二、申請人須提供的文件
(1)持有本市戶籍身分的申請人,應提供申請人的身分證或戶籍證明。
(2)若您未持有本市戶籍身份,應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北京市居住證》、《北京市居住登記卡》,或由本市轄區內派出所、社區居委會等有權單位開立之居住證明,且需證明居住滿一年。
5、首先,在國內方面,若未獲得核准的無線電台不得販售。商家涉嫌違反無線電管理條例,同時請參考工信部先前發布相關說明。關於申請設置及使用非專業無線電台所需之無線電發射設備相關事項說明,我個人認為,透過購買未經法規認可的成品設備進行改造後,以改造的方式驗機,並不符合相關規定。
6、需要區分哪些業務會干擾業餘人士,例如塔吊、飯店等,即使這些業務並非主要的業務,仍然享有提出保護的權利。從操作流程上來說,當你完成無管調查核實後,如果對方為「黑台」,你可以進行處理;但如果對方是主要的業務,你的投訴將會被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