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3BCX 我覺得,這種「情懷」的部分,無線電並不是必須的。現在北京、杭州都沒有使用無線電發報,但仍然有很多可以發報的人,最重要的是雙方能夠使用的形式,例如去報社,填表格,然後收到一張紙,上面印著電報內容…… 至於無線電這個過程,發報和接收的人都無法接觸到,個人覺得沒有什麼意義。
BG5JFI BG5JFI 不行,今天收到了工信部的回覆。 感覺工信部這裡對於通訊對象採取了更廣泛的解釋,並非僅限於無線電信號的發送和接收方,而是實際接收訊息的人……?而且也強調輕重不同,也就是即使在緊急情況下,也能傳遞與緊急相關的第三方訊息。 (我在最初撰寫諮詢信時,已經詳細解釋「第三方訊息」的定義,並列舉 FCC 規則作為參考,因此應該不是工信部的理解出現偏差。)
BG5JFI @BH8GIO @BA4THK 實際上,就像傳統的電報一樣,就是向電信公司發送的那種。 電報本身,也就是數據電文的發送端和接收端,都是通訊業者。 然而,「通信雙方」是指發送電報內容的人以及接收電報紙質的人,而這兩個人的確不需要進行任何數據電文的接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