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於2023年5月23日發布的第62號命令,自2023年7月1日起生效。)
總則
第一條:為充分、合理、有效地利用無線電頻譜資源,確保無線電業務的正常運作,並防止各種無線電業務、無線電台站及系統之間的相互干擾,本規定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國際電信聯盟《無線電規則》(2020年版)以及我國無線電業務發展的實際情況而制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包括香港、澳門及台灣地區),研發、生產、進口、銷售、測試以及設置使用各種無線電設備,應遵守本規定,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相應手續。
第三條:在中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使用無線電頻率,應分別遵守中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關於無線電管理的規定。
本規定中所列出的「中國香港、澳門無線電頻率劃分表」由中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分別制定並執行,相關資料及規定應以中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法定文件為準。
目前,此規範尚未納入《中國台灣地區無線電頻率劃分表》。
第四條:本規定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同時廢止已於2018年2月7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46號)。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pdf
原文: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