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參閱 浙江省經務和資訊局關於加強業餘無線電台管理的通知
各市無線電管理單位:
為加強業餘無線電台的管理,維護空中電波秩序,確保相關無線電業務的正常進行,根據《業餘無線電台管理辦法》,結合本省實際情況,現就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於業餘無線電台執照的管理
(一)申請文件。申請人申請設立和使用業餘無線電台,除了需要提交申請表、申請人身分證明以及無線電發射設備相關的照片外,若符合特定情況,還需要提交以下文件:
1. 若申請者自行設置並使用沒有固定辦公地址的業餘無線電台,則必須提供證明文件,證明其法定居所位於浙江省內。
2. 未成年人申請設立、使用業餘無線電台時,須提供監護人的身分證明文件及申請人和監護人關係說明資料。
3. 若申請單位申請設立或使用非專業無線電台,需提交經理人的身分證明文件及單位授權書、非專業無線電台技術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單位授權書、以及非專業無線電台技術負責人為本單位員工的說明資料。
4. 若申請設置超出本省的區域,則必須提供跨區域設定所需的技術條件、技術方案、需求評估(包含跨區域的原因、經歷、計畫安排)等相關證明文件。
5. 除了業餘中繼台和業餘信號台的呼號之外,若申請人已取得其他業餘電台,且該電台呼號已獲得本省以外的無線電管理機構核發,則申請人需提交該呼號核發之證明文件。
6. 若擬使用自行製作、改裝或組裝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則須提供能夠證明該設備確實為自行製作、改裝或組裝之相關文件。
(1)自行製作、改裝或組裝的零件或組件購買紀錄(若有)。
(2)元件清單或零件清單;
(3)自製設備時參考的電路圖:
(4)自製、改裝或組裝過程中相關的照片。
(5)業餘無線電台技術參數表 (包含工作頻率、佔用頻寬、發射功率、雜散等主要無線電技術參數)。
申請人應如實提供相關文件並說明真實情況,同時對其申請文件的內容真實性負責。
(二)作業頻段。根據《業餘無線電台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經協調後,在浙江省內可供業餘無線電台使用的頻段見附件一,業餘中繼台的頻率規劃見附件二。
(三)受理申請。審批機構收到業餘無線電台的設置及使用行政許可申請時,應根據以下情況分別處理:
1. 若申請文件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請人已按照要求提交所有補正申請文件,則應受理行政許可申請。該申請範圍屬於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以下簡稱「本單位」)的職權範圍。
2. 申請人若擬設立、使用或經營衛星業餘業務之空間無線電台,或功率15瓦以上之短波業餘無線電台,以及涉及國家主權、安全之其他重要業餘無線電台,應立即決定不予受理,並告知申請人向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3. 若申請人擁有在浙江省以外的固定無線電台地址,或申請人住所不在浙江省內,應立即決定不予受理該申請,並告知申請人向相關的無線電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4. 若有下列情況,應在3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更正的所有內容:
(1)申請文件若缺少簽名或公章、簽章模糊不清或簽章資訊與申請人姓名不符,則:
(2)申請文件不完整、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同一申請文件中相關性內容之間存在矛盾。
(3)業餘無線電台申請設置及使用許可,申請表格內容未填寫完整或不準確。
(4)申請人所製作、改造或組裝的無線電發射設備,與其參考的電路圖、元件清單資訊或零件清單資訊不符。
對於自行製作、改裝或組裝的無線電發射設備,應一併告知實物材料送檢的時間、地點、配件軟體以及相關的事項。
(四)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審查
1. 審查內容包含:
(1)申請人或業餘無線電台技術負責人,是否通過相應的操作技術能力驗證?
(2)預計使用的無線電發射設備是否依法取得型號核准,核准證明上載明的頻率範圍是否包含業餘業務頻段;若計畫使用自製、改裝或組裝等無線電發射設備,是否符合國家標準和國家無線電管理規定,且無線電發射頻率範圍僅限於業餘業務頻段。
(3)申請人先前使用的呼號及其相關資訊。
2. 審查方式包括:
(1)書面審查申請文件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2)查詢有關操作技術能力驗證情況及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准資訊。
(3)針對自行製作、改裝或組裝的無線電發射設備,進行技術檢測。
3. 自製、改裝、組裝無線電發射設備技術檢測
檢測工作依據國家標準《業餘無線電設備的射頻技術要求及測試方法》。(GB/T32658)。
申請人應依照本單位告知的檢測時間、地點,攜帶待檢設備及檢測所需之配件、軟體等,接受檢測。
檢測作業應由兩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執行,申請人應全程在場。申請人應配合檢測工作,如實回答檢測人員提出的相關問題。對於同一申請,每台自製、改裝或組裝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僅需檢測一次。對於同一送檢設備,以當次檢測結果為準。如有異議,應在場提出。檢測工作結束後,應現場製作設備勘驗記錄,由申請人於記錄上簽署確認檢測結果,送檢設備、配件、軟體等應在場交還申請人。檢測工作全程錄音錄像。
(五)獲取使用許可及廣播電台執照(頻道號碼)
1. 本機構承諾,自受理申請日起,在15個工作日內做出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若許可,將頒發業餘無線電台執照。若不予許可,則以書面方式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2. 本機構發出的業餘無線電台執照所載明的功率,為該業餘無線電台可以發射的最大功率。本機構發出的業餘中繼台、業餘信標台執照,呼號依照設台順序核發並載明。其他業餘無線電台執照,對於首次申請或既往獲得呼號已注銷超過1年的,呼號依照設台順序核發並載明;對於既往已經獲得過呼號,且該呼號尚在有效期內或者注銷時間在1年以內的,核發原呼號並載明。
3. 若申請者在非本省設置無綫電台,且超出本省的範圍,則該無線電台的執照有效期將根據申請人提交的跨區域設置計畫說明書中所載明的「跨省計畫時間」來確定。申請人在跨區域設置或使用無線電台時,應遵守當地電信管理機構對無線電台使用的相關規定。
(六)變更執照事宜。若業餘無線電台的執照載明事項需要變更,應向作出許可決定的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辦理變更手續。除業餘中繼台、業餘信號台的呼號外,其他業餘無線電台的呼號在執照有效期間不得變更。
二、關於業餘無線電中繼站的設置、使用及維護要求
(一)設定規範
1. 業餘無線電中繼站應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並配備有效的遠端控制手段。
2. 浙江省的業餘中繼台呼號的前三位為:BR5。
3. 每個業餘中繼台只能使用 1 對頻率,發高收低。收發同頻的業餘中繼台只能使用 1 個頻率(在 1 對頻率中高的頻率)。收發異頻的業餘中繼台頻率的頻差固定為:
(1)在 28 MHz 的頻段,發送和接收之間的頻率差異為 0.1 MHz。
(2)在 50 مي赫茲頻段中,發送和接收之間的頻率差異為 1 مي赫茲。
(3)144 ميجاهرتز頻段的發送和接收頻率差為 0.6 ميجاهرت兹。
禁止設置或使用跨頻段的地面無線電愛好者中繼站。
屬於同一頻率重用區域內的,各業餘中繼台自行協商擬使用的頻率。
(二)使用規範
1. 業餘中繼台應公開使用中繼台所需的所有技術參數。
2. 使用業餘中繼台進行通訊,應依照規範的程序進行聯絡,禁止使用綽號、代號等。
3. 使用業餘中繼台的業餘無線電愛好者應加強自律,文明通聯,遵守《業餘無線電台管理辦法》相關規定,並主動避免利用無線電技術進行非業餘領域的活動,共同營造安全有序的業餘無線電使用環境。不得利用業餘無線電台進行非法犯罪活動。
(三)運作與維護的要求
1. 業餘中繼台應建立監聽值班制度。值班人員應將業餘中繼台的工作情況及通訊記錄記錄於電台日誌,以供查閱。若無值班人員時,業餘中繼台應關閉。
2. 值班期間若收到任何非法的訊號呼叫,或違反業餘無線電通訊規範的行為,值班人員應及時制止違規操作,並將相關情況記錄下來。
3. 業餘中繼台應能遠端開關。若發現設備故障、信號異常或干擾其他依法設置、使用的無線電台(站),應立即關閉中繼台。如遇遠端控制功能異常或失效,應到台址現場執行硬關機。待設備檢修或情況恢復正常後再恢復中繼台工作。
4. 業餘無線電收發站應建立包含時間資訊的錄音系統,系統儲存錄音資料的時間至少為6個月。
5. 業餘中繼台應每季進行1次的維護,檢查電台的性能指標是否符合執照核定的參數以及無線電管理的相關規定,以避免對其他依法設立、使用的無線電台(站)產生有害干擾。
6. 中繼台設置、使用申請人應對電台及其相關設備的使用安全負責。
三、關於業餘無線電台操作技術能力的驗證
本機構或本機構委託的機構,根據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公布的業餘無線電台操作技術能力驗證題庫及驗證標準,組織實施A類、B類業餘無線電台的操作技術能力驗證。
四、關於業餘無線電台的監督檢查
本單位會對正在運用的業餘無線電台進行監督檢查,具體依照現行的無線電管理法律、法規以及工業與資訊部的相關規定執行。
監督檢查包含報告上一年度自檢情況、即時檢查、专项檢查、以及根據投訴和舉報進行的檢查,以及隨機檢查。其中,隨機檢查每年進行一次,檢查對象依照獲得非專業無線電台設置和使用許可的單位或個人的總數的5%抽取。 檢查方式包含現場核查、書面檢查、監測、檢測等。
檢查對象應協助進行檢查工作,如實回答相關問題,並提供相關文件、記錄、自查報告、上次檢查結果及整改情況(如有)等資料。 檢查過程需錄音或錄影。
檢查內容包含:
(一)是否持有有效期限的業餘無線電台執照?
(二)是否具備符合正常設定和使用業餘無線電台的基本條件?
(三)是否依照執照所載明的項目,以及特別規定事項,使用業餘無線電台(包括電台呼號、台址/設置區域、發射頻點/頻率範圍、最大發射功率、占用頻寬、發射設備型號核准代碼、天線增益、極化方式、天線距地高度、設備出廠序列號、其他規定事項等)?
(四)是否故意發送或接收超出業餘無線電台執照所載明的無線電信號?
(五)是否傳播、公開或利用無意接收的資訊?
(六)是否擅自編制、使用、盜用或轉讓業餘無線電台的頻道號?
(七)是否未經授權進行廣播或發射具有通訊性質的信號?
(八)是否超出一般無線電愛好者使用的範圍而使用無線電台?
(九)是否未依照規定記錄或保存業餘無線電台的紀錄?
(十)是否定期維護業餘無線電台?
(十一)是否向境外組織或個人提供涉及國家安全之國內電波參數資料?
(十二)是否隱瞞相關情況、提供虛假文件或虛假承諾,申請業餘無線電台的設置、使用許可,或以詐欺、賄賂等不當手段取得業餘無線電台執照。
(十三)是否應降低申請獲取無線電執照時,所須符合或自行承諾的條件?
(十四)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及條例所規定,應檢查的內容。
五、其他事項
(一)本通知所涉及的事項,若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另有規定,則應遵循該等規定。
(二)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生效。《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關於發行…》<浙江省業餘無線電中繼台設置、使用及管理辦法>(浙經信無管[2014]10號)及《浙江省經濟和資訊委員會關於發行<浙江省非專業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規定>並同時廢止《浙江省經信廳[2014]第11號通知》。
附件:1. 浙江省非正式業務工作時段表
2.浙江省业余中继台频率规划表
浙江省經濟與資訊產業廳
2024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