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大家協助解答關於廣東省SDR相關的政策問題,以及高功率無線電與工信部相關的政策問題。感謝各位大神協助!
1. 如果自己製作的 SDR(無線電通訊設備)驗機,是否需要限制接收範圍在業餘頻段?
2. 相關政策是否允許自行製作 SDR 測試設備?
3. 如果不允許,那麼該界定允許與不允許的標準是什麼? 使用整合電路晶片(例如在自製的電路中使用一些現成的FM調變晶片),是否能通過驗機?如果使用通用運算晶片(例如ARM平台的CPU)進行調變或解調,同時,也需要在硬體輸入和軟體程式上限制發射頻率在業餘頻道。,是否可以通過驗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