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
第 27 條: 設立、使用無線電台(站)應向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取得無線電台執照,但以下無線電台(站)不在此限:
(一)地面公共移動通訊設備;
(二)單一無線電台(站):
(三)依照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規定的低功率、短距離無線電台(站)。
第七十條:違反本條規定,未經許可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或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站),由無線電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從事非法活動的設備和非法所得,並處以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絕改正者,處以五萬元以上至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站)從事詐騙等非法活動,尚不構成犯罪者,處以二十萬元以上至五十萬元的罰款。
您發布的關於北京的案例,使用 FT-817ND 機器收聽了業餘頻率。
我個人認為:
FT-817ND 是一款具備收發功能的無線電,並非單向無線電,依照上述條款,使用該產品需要申請無線電執照。
法律條文中沒有明確說明「使用」是指收聽還是發射,理論上只要開機就算已經使用了,即使沒有發射。
還是說:「保持低調,在做事時… 在沒有證照的情況下,先購買一個無線電接收機或收音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