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專用信箱」經過歷史演變,郵政已經不再將其視為普遍服務。根據我所知,只有滬國和京市還對個人開放此項業務(雖然可能需要單位或居委會出具介紹信),其他地方即使能開也是需要法人主體。
附專用郵件匣管理規定(2018)
一、各縣、市郵政局及設有投遞地點之郵政支局,均可設置並提供郵政專用信箱。
二、專用信箱號碼應由縣、市局依照下列原則統一編列:
1. 每個專用信箱僅編一個號碼,不得再加附號。
2. 在同一縣、市範圍內,絕對避免重號;
3. 在同一局內,號碼連續。
4. 每一個配設局都要有一定數量且固定之控制號碼,例如:第一支局從100號編起,第二支局則從200號編起。
三、專用信箱僅限確有保密需求的機關、工廠、企業、團體等單位使用,對於有特殊需求之個人,須經相關單位出具證明方可特准使用。使用單位及其所屬機構及人員可以使用專用信箱號碼代替地址進行通訊。外國駐華機構或個人若要求使用郵政信箱時,可憑其單位證明或個人證件辦理。
四、使用專用信箱應由使用單位填寫「專用信箱申請書」(郵1424),每年收取信箱管理費新台幣240元,如自特定年度起使用專用信箱,則按每月二十元至當年年底收費。若中途退用,則依實際使用的月份(不足一個月者按一個月計算)結算退費。
五、申請取得專用信箱應由縣、市局仔細審理,符合使用規定者,應辦下列手續:
1. 編給使用專用信箱號碼。
2. 依「預付郵資收據」(郵1127)填寫,於「預付何種郵費」欄位註記「專用信箱管理費」,並於「備註」欄位填明使用專用信箱的起止日期。
3. 將信箱號碼、使用單位、地址、電話號碼、預付管理費款額及起訖月份等依據填入郵政專用信箱用戶登記簿(郵1425),申請書另用專檔存放備查。用戶登記簿和申請書應作為密件指定專人負責妥善保管。
4. 填寫「郵政專用信箱使用通知單」(郵1426),通知相關局、分揀及發送單位,以及與郵政業務處理有關之單位。
六、信箱使用期屆滿,由縣、市局於期滿前填發「郵政專用信箱續用通知單」(郵1427),通知使用單位限期辦理續用手續。如逾期未來,應催促,經催無效,專用信箱使用期屆滿,停止使用。
七、停用專用信箱後,縣、市局應將停用情況在用戶登記簿上批示,並填寫「郵政專用信箱停用通知單」,通知進口郵件分揀及發送單位、投遞局以及與郵政業務處理有關之單位,按期停用。停用後,應即更換信箱鎖鑰。
八、停用專用信箱者,其號碼自停用的次月算起滿三個月後,方可編給新用戶使用。但不得編給外國駐華機構或個人使用。
九、郵政人員對於專用信箱使用單位的名稱、地址及有關提取郵件之任何情節,應嚴守秘密,不得向任何人洩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