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音機場,我是從杭州飛往徐州的某航班,請求降落,向您報告飛行高度……」2016年5月某天,一架準備降落徐州機場的客機正在與塔台聯繫。突然,無線電頻率中傳來「祖傳秘方,專治腎虧」的廣告。機場就在眼前,但通訊卻意外中斷,危急之下,航班機長緊急啟用備用頻率,一場被迫改降的事件得以化解。這並非孤例,同月,駐徐某部的戰機正在進行飛行訓練。飛行員透過通訊系統與地面指揮部保持聯繫。在戰機訓練時,地空指揮通訊突然傳來「祖傳秘方,神奇特效!3個療程,包去病根」的廣告。飛行員立刻向指揮部報告:「我在訓練過程中,空中通訊受到不明信號源干擾。」
兩家單位非常重視無線電訊號遭到入侵的事件,相繼向徐州市無線電管理局(徐州無管)提出申訴。接到多家單位的申訴材料後,徐州市無線電管理局迅速派出精幹力量,利用無線電移動偵測車開始查檢信號干擾源。經過徐州無管、公安偵查,系湯某、劉某和周某在頂樓的一間出租屋安裝「黑電台」,持續發射非法藥品廣告。其中,湯某首先從網路上購買了一套「方便架設、外觀隱蔽且可遠端控制」的無線電發射設備,並在網上花重金請人錄製多段音訊,包括「醫患交流」、「專家的祖傳秘方」、「專治某病」等,為了達到最佳播放效果,湯某透過網路查詢到江蘇地區人口稠密的縣城區域。湯某還找來親戚劉某協助,邀請周某擔任「技術員」,協助架設設備(設備系非法架設)。且該設備的發射頻率範圍涵蓋76MHz至122MHz的無線電頻率,干擾了航空頻段,覆蓋範圍在10公里以上,實際造成飛機碰撞的危險。經過調查,湯某、劉某和周某在徐州多處架設了「黑電台」。
相關法規連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站),或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干擾無線電通訊秩序,情節嚴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並處或單罰金;情節特別嚴重者,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若構成破壞鐵軌、橋樑、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誌或進行其他破壞行為,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損壞,但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問題:
一、湯某、劉某以及周某是否構成共同犯罪?如果是,請說明依照犯罪行為的嚴重程度,如何區分;如果不是,請說明理由。 (8 分)
二、對於湯某、劉某以及周某的犯罪行為,應適用《刑法》第288條第一款或第117條的規定嗎?請說明理由。(10分)
三、對於湯某、劉某以及周某,是否可以適用緩刑?原因為何?(1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