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G6QYV 工業和信息化部近日公布《業餘無線電台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67號,以下簡稱《辦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辦法》透過進一步落实《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細化業餘無線電台管理政策,規範業餘無線電台的許可、操作技術能力驗證、日常使用等事項,進一步促進我國業餘無線電事業的有序發展。 詳細資訊請點擊此連結查看。 https://mm.edrawsoft.cn/template/1474092
BI6LVP 第十三條:無線電管理機構應依照法律,審查申請文件。 若申請文件不完整或未符合法定形式,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立即或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更正的所有內容;如逾期未告知,則自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即為受理;若申請文件完整且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請人按照要求補正所有申請文件,則應予以受理,並向申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 無線電管理機構應於收到申請日起算30個工作天內,決定是否核准或不予核准。若核准,則頒發業餘無線電台執照;若不予核准,則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BI6LVP 第二十條:業餘無線電台執照的有效期限不得超過五年。 若業餘無線電台執照到期後仍需繼續使用,應於執照到期前 30 個工作天向許可決定的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更換。 無線電管理機構應依據法律規定進行審查,並決定是否許可續用。若許可續用,則需更換業餘無線電台之執照;若不許可續用,則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BI6LVP 第廿三條:若業餘無線電台的頻道號碼已停止使用,應依據相關法規辦理註銷手續。 除了業餘中繼台和業餘信標台的呼號之外,其他業餘無線電台的呼號在註銷一年後,無線電管理機構可以將相關的呼號重新投入分配。 在重新分配電台號碼之前,申請人再次申請設置和使用業餘無線電台時,無線電管理機構審查後,若決定頒發業餘無線電台執照,應同時核發申請人的已註銷的電台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