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G6QYV 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公布《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7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24年3月月1日起施行。《办法》通过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细化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政策,规范业余无线电台许可、操作技术能力验证、日常使用等事项,进一步促进我国业余无线电事业有序发展。 详情可以点这个链接查看 https://mm.edrawsoft.cn/template/1474092
BI6LVP 第十三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BI6LVP 第二十条 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 业余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更换业余无线电台执照。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更换业余无线电台执照;不予延续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BI6LVP 第二十三条 业余无线电台呼号停止使用的,应当依法予以注销。 除业余中继台、业余信标台呼号外,其他业余无线电台呼号注销1年后,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将相关电台呼号重新投入分配。 电台呼号重新投入分配前,申请人再次申请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无线电管理机构经审查决定颁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应当同时核发申请人已注销的电台呼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