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名依照規定:
2、若能證明實際依照法規取得,且載明頻率在30MHz以下的業餘無線電台執照,且持有時間超過18個月,則由無線電管理機構核發給我的有效B類業餘無線電台執照。
若因證照到期或其他原因辦理換發,導致持有的業餘無線電執照設置時間不足18個月,無法證明實際已設置B類業餘無線電台超過18個月,則…此外,還應提供由已核准設立無線電管理的機構所發出的證明文件,以證明申請人實際成立 B 類業餘無線電台的時間已超過 18 個月。
我最近更新過電台,導致最新的當地小型執照有效期限顯示不足18個月。每次換證時,依照規定繳回舊證,但仍保留當時的照片,可供參考。
請問,如何與當地工信部門合作辦理上述證明?或者各位是否有相關範本,以及是否有經驗可供分享?
感謝大家,T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