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群友的要求,在此处开个帖进行实况直播。
本楼截至到2024年3月22日。
2024年3月13日
提交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审批
类型为变更业余电台设备许可。增加了一台设备,其他说明事项填写了“其他工作频率见申请表。
附件一提交了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https://www.miit.gov.cn/zcfg/wxdl/art/2024/art_3c0db49faea543f1a7bf54318b60df6a.html 的附件一,个人身份材料提交了手动上传的身份证,照片拍了六张(因为有两台)
补正补齐通知
当天下达了理由为”变更业余电台设备许可申请表中数据与系统所提交数据不符。“的补正补齐通知,将相同内容重新提交。
2024年3月15日
补正补齐通知
当天下达了理由为”变更业余电台设备许可申请表中数据与系统所提交数据不符。“的补正补齐通知。
行政复议
当天收到补正补齐通知后到浙里复议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以下是申请书内容。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略
住址:略
被申请人: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行政复议请求: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许可补齐补正通知,请求变更该行政行为。
复议请求具体内容: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就申请人提交的“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审批”(办件单号:略)做出的补齐补正通知,请求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变更该行政行为、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于2024年3月15日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得知该具体行政行为,特申请行政复议,主要事实和理由如下:
- 被申请人补齐补正通知的理由“变更业余电台设备许可申请表中数据与系统所提交数据不符。”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规定。根据《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7号)第十一条应当提交申请表(样式见附件1)、身份证明复印件、使用依法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提交含有型号核准代码、出厂序列号等信息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照片。申请人在变更业余电台设备许可申请表栏提交了符合《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附件1的内容,个人身份认证材料栏上传了身份证明复印件,无线电发射设备照片栏上传了含有型号核准代码、出厂序列号等信息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照片。上述文件符合《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
- 依据《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第十条“设置、使用没有固定台址的业余无线电台,应当向申请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被申请人下设的无线电管理局具有审批申请人提交的“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审批”的法定职责。
- 被申请人既拒绝通过线下提交《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有关文件,浙江政务服务网内又无法填入146-148 MHz和430MHz-440 MHz两段频率,系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为借口逃避法律职责。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此致
浙江省人民政府
内容看看就行了,排版不重要。
2024年3月19日
行政复议受理
行政复议申请上面的待受理从屎黄色变成了蓝色,点击撤销可以看见案号。但是本菜鸡忘了截图了。
2024年3月20日
行政复议和解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的某工作人员打来电话表示同意和解,同意受理,同意给我出不予变更的文件。双方同意后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出具了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撤回了行政复议。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当天晚上六点钟(他们似乎加班了)给我出了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浙里办提示”办结,同意不予许可“以及申请作废。
行政复议申请
当天晚上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内容如下。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略
住址:略
被申请人: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行政复议请求: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浙经信无许不予〔2024〕略号),请求变更该行政行为。
复议请求具体内容: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就申请人提交的“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审批”(办件单号:略)做出的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浙经信无许不予〔2024〕略号),请求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变更该行政行为。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于2024年3月20日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得知该具体行政行为,特申请行政复议,主要事实和理由如下:
- 申请人(及其设置的无线电台)符合《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7号)第七条。申请人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有相应的操作技术能力,取得了操作技术能力验证A类;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依法取得型号核准(见提交至被申请人的材料)。申请人提交的资料符合《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
- 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令第672号)第二十九条,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有相应的操作技术能力,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 依据《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第十条“设置、使用没有固定台址的业余无线电台,应当向申请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被申请人下设的无线电管理局具有审批申请人提交的“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审批”的法定职责。
- 被申请人辩称的《浙江省业余无线电频率使用管理规定》(浙经信【2014】11号)不是《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法定条件。被申请人在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浙经信无许不予〔2024〕略号)的正文中理由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 被申请人在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浙经信无许不予〔2024〕11号)的附件中引用的法律法规不适用业余无线电台。被申请人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业余无线电台外,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申请人所申请设置的电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业余无线电台。
申请审查规范性文件:申请人申请审查《浙江省业余无线电频率使用管理规定》(浙经信【2014】11号),主要事实和理由如下:
- 《浙江省业余无线电频率使用管理规定》法律依据已经失效。根据《浙江省业余无线电频率使用管理规定》政策解读(https://jxt.zj.gov.cn/art/2014/1/7/art_1229123409_580067.html)第三部分可知其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6号)、《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6号)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6号废止。《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2号)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7号废止。《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2号)第十九条第一款“业余无线电台使用的频率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第二款“业余业务、卫星业余业务作为次要业务使用频率或者与其他主要业务共同使用频率的,应当遵守无线电管理机构对该频率的使用规定”均已被现行部门规章废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令第672号)没有授权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制定此类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令第672号)授权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根据审批权限实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审查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核发无线电台执照及无线电台识别码(含呼号,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无线电监测和干扰查处,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
- 《浙江省业余无线电频率使用管理规定》违反了《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当地无线电台(站)设置和相关无线电频率使用等情况,开展必要的频率协调。该规范性文件通过制定《浙江省业余无线电台使用频段和带宽分配表》,在事实上减少了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法定职责,拒不履行开展必要的频率协调的法定职责。
- 《浙江省业余无线电频率使用管理规定》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减损了公民的权利。《浙江省业余无线电频率使用管理规定》减损了业余无线电台使用者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2号令)所划定的其他业余无线电频段的权利。
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浙江省人民政府撤销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浙经信无许不予〔2024〕略号),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行政许可,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申请人请求浙江省人民政府撤销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浙江省业余无线电频率使用管理规定》(浙经信【2014】11号)。
此致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1日
行政复议受理
行政复议申请上面的待受理从屎黄色变成了蓝色,点击撤销可以看见案号。这次截图了。
某工作人员
某工作人员加了我的微信,发表了下列言论,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