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與使用業餘無線電台(不包括衛星業餘無線電台,以下同文)
申請設置和使用業餘無線電台,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熟悉無線電管理規定;
(二)具備相應的操作技術能力,並依照《業餘無線電台管理辦法》,透過相關的操作技術能力驗證。
(三)所使用的無線電發射設備,依法取得型號核准(核准證載明的頻率範圍包含業餘業務頻段);或所使用的自製、改裝、拼裝等未取得型號核准的無線電發射設備符合國家標準和國家無線電管理規定,且無線電發射頻率範圍僅限於業餘業務頻段。
(四)根據法律或行政法規所規範的其他條件。
申請單位申請設立或使用非專業無線電台時,該無線電台的技術負責人必須為申請單位的員工。
備註 1:包含 15 瓦以上的短波業餘無線電台,以及涉及國家主權、安全的其他重要業餘無線電台,但不包括衛星業餘無線電台。
備註 2:未成年人士僅能設定和使用在 30-3000 MHz 頻段運作,且最大輸出功率不超過 25 瓦的業餘無線電台。
- 若使用依法取得型號核定的無線電發射設備,應提交包含設備型號及核准代碼、出廠序列號等資訊的無線電發射設備(铭牌)照片(無線電發射設備的生產或進口日期必須在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准證效期內);若使用自製、改裝、拼裝等未取得型號核定的無線電發射設備,應符合國家標準和國家無線電管理規定,且無線電發射頻率範圍僅限於業餘業務頻段,並依照我部門官網連結(http://www.miit.gov.cn/jgsj/wgj/kpzs/art/2022/art_c1ffd3c47e3f455dad38246579092136.html或透過我部官網-工業和信息化部-機關司局-無管局科普知識-《關於申請設置、使用業餘無線電台所用無線電發射設備相關事宜的說明》)所列情況(如有最新規定,則依其規定),提供相應文件。無線電管理機構將對該設備進行技術檢測(不收取任何費用)。
不得將相關企業批量生產且應依法取得但未取得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准證的設備,作為自製、改裝或組裝後的設備進行驗機並設定使用;也不得將已取得型號核准證,但型號核准證載明的頻率範圍不含業餘業務的無線電設備,透過自行更換設備操作軟體將頻率範圍擴展至業餘業務頻段後,作為改裝設備進行驗機並設定使用。
備註:對於申請無固定地點、跨區域行政區設置及使用的非專業無線電台執照,還應提供以下說明文件(參考範本詳見附件 4):
(1)關於使用車載或背負的方式,以及相應的天線和無線電台的技術條件。若以車載方式使用,請提供包含車牌號碼的相關圖片資訊;若以背負方式使用,請提供相關圖片資訊。
(2)技術方案。
(3)自我評估。包含跨區域行政區設置、使用非專業無線電台的原因、經過及計畫,例如跨區域行政區設置、使用非專業無線電台、參加非專業比賽(包括省內)等情況,並提供相關圖片。
(4)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5)依照國家無線電管理規定,承諾合法設置和使用該類業餘無線電台。
工業和信息化部將根據申請人提供的,說明其在跨省級行政區域內設立及使用非專業無線電台的必要性的文件,進行專家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