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卫星业余无线电台除外,下同)
申请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
(二)具有相应的操作技术能力,依照《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通过相应的操作技术能力验证;
(三)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依法取得型号核准(型号核准证载明的频率范围包含业余业务频段);或者使用的自制、改装、拼装等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规定,且无线电发射频率范围仅限于业余业务频段。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单位申请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其业余无线电台技术负责人应当为申请单位工作人员。
备注 1:包括 15 瓦以上短波业余无线电台以及涉及国家主权、安全的其他重要业余无线电台,不含卫星业余无线电台。
备注 2:未成年人仅可以设置、使用工作在 30-3000MHz 频段且最大发射功率不大于 25 瓦的业余无线电台。
- 使用依法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提交含有设备型号及核准代码、出厂序列号等信息的无线电发射设备(铭牌)照片(无线电发射设备生产或进口日期在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有效期之内即可);使用自制、改装、拼装等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应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规定,且无线电发射频率范围仅限于业余业务频段,并按照我部官网链接(http://www.miit.gov.cn/jgsj/wgj/kpzs/art/2022/art_c1ffd3c47e3f455dad38246579092136.html,或通过我部官网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机关司局 - 无管局科普知识 -《关于申请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所用无线电发射设备相关事宜的说明》)所列情况(如有最新规定,从其规定),提供相应材料。无线电管理机构将对该设备进行技术检测(不收取任何费用)。
不得将相关企业批量生产的、应依法取得但未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的设备作为自制、改装、拼装的设备进行验机并设置使用;不得将已取得型号核准证、但型号核准证载明的频率范围不含业余业务的无线电设备,通过自行更换设备操作软件将频率范围扩展到业余业务频段后,作为改装设备进行验机并设置使用。
备注:对于申请无固定台址且跨省级行政区域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许可的,还应提供下列说明材料(参考模板详见附录 4):
(1)车载或背负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及相应天线的技术条件。如以车载方式使用,请提供车辆(含车牌号)、业余无线电台、天线等相关图片信息;如以背负方式使用,请提供业余无线电台、天线等相关图片信息。
(2)技术方案。
(3)需求自评。包括跨省级行政区域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原因、经历及计划,如跨省级行政区域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参加业余比赛(含省内)等情况,并提供相关图片。
(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5)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规定依法设置、使用该类业余无线电台的承诺书。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跨省级行政区域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必要性说明材料组织开展专家评审。